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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等林某、银川市兴庆区李记老五酸菜刀削面清和北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宁01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赵某、李某等林某、银川市兴庆区李记老五酸菜刀削面清和北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某;李某;林某;银川市兴庆区李记老五酸菜刀削面清和北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民初159号原告:赵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林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李记老五酸菜刀削面清和北街店,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经营者:梁某(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林某、银川市兴庆区李记老五酸菜刀削面清和北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 高凤梅审判员 胡春燕审判员 岳 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斯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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