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99号原告:泊头市盛丰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霞,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捷诚信通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泊头市华笙宏顺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永安大街产业商贸城14号楼108铺。
法定代表人:肖忠顺。
被告:沧州润久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南霞口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肖忠顺。
原告泊头市盛丰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华笙宏顺仪表有限公司、沧州润久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泊头市盛丰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盛丰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泊头市盛丰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计9150元,由原告泊头市盛丰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