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804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巩,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巩、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