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钟爱良缘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南商城二期北8-22号。
经营者:汪桂琼。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晋州市钟爱良缘中介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