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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8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谭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2-4-104。

经营者:聂慧燕。

被告:谭欢,女,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谭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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