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2-4-104。
经营者:聂慧燕。
被告:谭欢,女,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长安区花语化妆品商行、谭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