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9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喜力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18号北数第2间。
经营者:张小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喜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