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百信裤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洪泽区高良涧镇天水弘浦幸福广场****。
负责人:范绍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江苏昊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法定代表人:托马斯·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泽县高良涧镇百信裤行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泽县高良涧镇百信裤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洪泽县高良涧镇百信裤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泽县高良涧镇百信裤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洪泽县高良涧镇百信裤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