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57号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欧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习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欧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