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05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祉,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张兆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