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卫涛,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昕,系寿险辽宁分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室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丁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卫涛,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昕,系寿险辽宁分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室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洪海,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内容: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6974816号“PINGAN”、第10424342号“中国平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平安”字样的企业名称);
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世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多次查询上述被执行人还有无银行存款、证劵、理财、保险、股权、公积金、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平安理财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执14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