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80号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金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忠,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杨子村iv> 法定代表人:李秋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红,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阳行政大道**iv> 法定代表人:于涧泉,男,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光辉。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