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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民终161号
案件名称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经营者:张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芳卿,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余干县白马好又多连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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