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4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开源道**。
法定代表人:曹**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婷,女,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07936,东汉诺威迪佛斯特大街**法定代表人:杰米·伊斯特,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同杰,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汉,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丰正利华食品商行,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中央市场**div>经营者:张汉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
上诉人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一审被告北京丰正利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299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法院,故一审法院就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系以上诉人及一审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包装与被上诉人的奥利奥包装构成混淆性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而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销售等行为,一审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其被告主体适格。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