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12号原告:陈政妙,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后康**。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
被告:泉州市创新者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泉州市创新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新后型****法定代表人:周求增。
原告陈政妙与被告泉州市惠安县主导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新者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陈政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政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政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政妙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吕 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