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3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人民陪审员 郑湘午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