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5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和天下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米市坝****。
经营者:王坤。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区和天下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