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4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南禅寺下商业广场****经营者:倪志伟,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男,该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