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5民初156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住所,住所地:高平市丹河北路**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判决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字样;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又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审理中,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