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97号 原告:阙云,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
原告阙云诉被告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阙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阙云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阙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