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9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双桥街道寿霍路北侧店内册号340422600297184。
经营者:孙同芝,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CL实业公司”)与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简称“寿县怀东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寿县怀东家电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公司第1792882号“王”、第4190928号“TCL王牌”、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寿县怀东家电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TCL实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二、判令寿县怀东家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实业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实业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公司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王”、第4190928号“TCL王牌”,第1255062号“TCL”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寿县怀东家电未经TCL实业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店铺内销售与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侵害了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TCL实业公司诉请要求寿县怀东家电停止侵权的商标权利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TCL实业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主体。
TCL实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获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者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人民陪审员 顾文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补充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