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538号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告:瓦房店市岭东街道陶波日杂土杂批发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东长春路****。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陶波,女,汉族,1969年9月8日生,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岭东街道陶波日杂土杂批发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