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0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糯元,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黄向,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糯元、黄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邓糯元、黄向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