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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漳浦县绥安镇众奇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81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漳浦县绥安镇众奇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漳浦县绥安镇众奇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8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浦县绥安镇众奇通讯器材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大亭路**。

经营者:徐立明,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绥安镇众奇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审 判 员 叶鑫欣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安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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