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37号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
被告:广州森伯马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伯马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具有施用拉舌的假指甲”。
本院于****年*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