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8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中路**iv> 负责人:童辉。
被告: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v> 法定代表人:胡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