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716号原告:沈阳宁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刘大刚。
被告:沈阳圣群专利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王玉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系该事务所员工。
原告沈阳宁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圣群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宁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圣群专利事务所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王佳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