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28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君豪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负****。
经营者:胡江海,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君豪烟酒商行(经营者胡江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君豪烟酒商行(经营者胡江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本院向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拟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君豪烟酒商行(经营者胡江海)到本院接受调查,经现场走访发现已无人经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君豪烟酒商行(经营者胡江海)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君豪烟酒商行(经营者胡江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威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