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23号原告:宁波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xxxxxx,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经营者: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xxx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市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