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30号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殷xx。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