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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2130号
案件名称浙江xx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xx有限公司;哈尔滨市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30号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殷xx。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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