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83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景宏烘焙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裕华西路******商铺。
经营者:刘俊荣,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景宏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