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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郑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127号
案件名称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郑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郑俭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具滋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俭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恒兴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俭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第**** 法定代表人:安军。

再审申请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俭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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