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贵宝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兴州机械厂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3Y96NK9J。
经营者:黄谷香。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贵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