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509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集美区灌口南路****-6v>法定代表人:张景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