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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09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509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集美区灌口南路****-6v>法定代表人:张景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拉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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