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11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展印,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展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同年12月24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