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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隆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民初4068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隆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隆禾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4068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签署调解、和解协议;

代为提起上诉,递交、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领取诉讼退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签署调解、和解协议;

代为提起上诉,递交、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领取诉讼退费。

被告:天元区隆禾烟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珠江南路****门面。

经营者:张丹丹,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隆禾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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