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1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明县新宇超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华店,经营地,经营地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会信用代码91451422771742125T。
经营者:黄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明县新宇超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