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
投资人:李学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艾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之**iv>法定代表人:宋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艾志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二路烟仓傍自编****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宋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坚,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艾霸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志骄电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与广州市艾霸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志骄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永尊美发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