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24号原告:吴锋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特,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锋涛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吴锋涛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吴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锋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锋涛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