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大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瀚泽寅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
经营者:张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颖,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瀚泽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