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996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迈远志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黎明社区中山西路**雅居商务中心**。
经营者:王志敏。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迈远志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18日,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