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877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区文汇街道立梅酒水商行。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文汇街道立梅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