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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91执1165号之一
案件名称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91执1165号之一被执行人:镇江**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镇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生效的(2020)苏1191刑初92号判决,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单位镇江**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蒋启华、被告人赵华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镇江**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人蒋启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人赵华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13(被告单位镇江**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蒋启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与单位犯罪中判处被告人蒋启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2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华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

与单位犯罪中判处被告人赵华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14六、被告人张同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华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胡卫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口罩、面罩等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5(此页无正文)(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的账户32×××25_1存款4144.1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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