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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91民初18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91民初18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新兴市场,注册号:×××55。

经营者:张廷亮。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诚林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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