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272号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西晋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交城县城镇并生五交化商店。
经营者:王并生。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交城县城镇并生五交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