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再1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静,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叶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静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产业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20)川01民申37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静以与原审原告赫斯汀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静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杨静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原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杨静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再审申请人杨静撤回再审申请,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