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5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范蠡西路活力女孩小商品店,,住所地河北保定市蠡县范蠡西路**活力女孩全场2元起 经营者:付建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蠡县范蠡西路活力女孩小商品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