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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186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186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东天顺隆大厦**楼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J。

法定代表人:冯正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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