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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县众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县众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县众味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78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06-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44110X。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安县众味饮品店,经营场所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东昌路汇金商业城**楼1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U7X96J。

经营者:段宗禄。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县众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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