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78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06-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44110X。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安县众味饮品店,经营场所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东昌路汇金商业城**楼1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U7X96J。
经营者:段宗禄。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县众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