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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终1493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藏卫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弘宇鹏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弘宇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鑫弘宇鹏公司销售的产品均具有合法来源,鑫弘宇鹏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销售专利产品行为。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律点法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律点法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鑫弘宇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鑫弘宇鹏公司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专利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申请日为2016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1日,专利号为201630019862.9,专利权人为案外人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合法有效。

2017年8月22日,案外人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排他许可协议,其中约定:1.2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甲方)许可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实施涉案专利,任何甲方及乙方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

4.2若遇到第三方侵害涉案专利行为的,甲方与乙方都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保全证据、请求行政执法或向法院提起控诉,乙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及配合。

2018年8月13日,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律点法商公司。

为证明鑫弘宇鹏公司的侵权行为,律点法商公司提交了(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277号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名片、收据及持卡人存根。

上述公证书公证了2018年8月28日律点法商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益桥汽配基地A3-1001号商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

公证书附有“名片”“收据”“持卡人存根”复印件及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打印件。

上述“名片”显示有藏卫平,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益桥西国贸汽配基地A3-1001,与公证书公证的购买地址一致;

上述“收据”显示开具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产品为通用机一台,价格为550元,同时盖有鑫弘宇鹏公司发票专用章。

律点法商公司主张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二者的相同点为:1.从主视图来看,两者都是呈倒立梯形,上边略长,下边略短,梯形两边等边且呈稍向外凸的曲面设计,梯形的四角经过打磨设计显得更为圆润;

2.从俯视图来看,两者都是呈三层阶梯式设计,且由上往下依次递增。

仰视图与俯视图是轴对称设计。

3.从左视图来看,两者都呈三层阶梯式设计,且宽度由左往右依次递增。

右视图与左视图是轴对称设计。

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是立体图,两者的主视图与立体图完全一致。

二者不同点为:观察被诉侵权产品,俯视图多了六个用于安装螺丝的圆柱体,仰视图多了四个用于安装螺丝的圆柱体;

左、右视图多了五个用于安装螺丝的圆柱体,且第二层中部有一圆柱形缺口。

原审庭审中,鑫弘宇鹏公司未对侵权比对发表意见。

律点法商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诉讼支出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550元及差旅费725元,上述金额总计12275元。

为证明其主张,律点法商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合同、律师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收据、持卡人存根以及航班行程单打印件,其中律师费发票显示为10000元,律师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户名均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户名均为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交易金额分别为240000元与100000元,共计340000元。

律点法商公司主张上述律师费包含34起案件,故在本案中主张其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为10000元。

公证费发票显示为1000元,收据及持卡人存根均显示为550元。

广州到北京的航班行程单打印件显示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金额为1760元;

北京到广州的航班行程单打印件显示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金额为2590元,共计4350元。

律点法商公司主张因六个案子合并审理,故在本案中主张其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六分之一差旅费725元。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鑫弘宇鹏公司提交了一份手填的送货单,该清单记载顾客为鑫弘宇鹏,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商品名称为通用导航,数量为1台,单价为400元,诚顺音响业务员鲍建丛及其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律点法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鑫弘宇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鑫弘宇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二百七十五元;

三、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鑫弘宇鹏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许可使用合同》、(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27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名片、收据及持卡人存根、航班行程单打印件、送货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二审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故依照上述规定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起诉。

律点法商公司如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退还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五百元,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千三百元不再交纳;

上诉人北京鑫弘宇鹏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二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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