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71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枭宇,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超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法定代表人:陈克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超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